核心提示
◆成年人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爲。能夠完全辨認自己的行爲、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老年人,有權自行與養老院簽訂或解除合同。
◆養老院擅自增加合同解除的前置條件,限制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老年人解除合同,構成違約。老年人可以提起民事訴訟,主張解除合同並退還合同款項。
◆倘若子女等家屬與老年人在“進”“出”養老院問題上無法形成一致意見,可適用“意定監護”,即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老年人在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自己關係密切、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組織中,以書面形式協商確定自己的監護人。
近期有媒體報道,重慶一對擁有較高退休金的老年夫婦,無法適應養老院的生活,想要搬離養老院,卻因遭到獨生女兒拒絕而未能實現,引發社會關注。該報道指出,在老年人入住前,養老院會要求其監護人簽字同意,所以在搬離時也有同樣的要求。此外,記者瞭解到,也有部分老年人有入住養老機構的意願,卻因子女反對而受阻。
這些“進不去”“走不出”養老院的老年人,其權益是否受到侵害?又該如何保障?他們的意願與現實的矛盾該如何平衡?近日,記者就此採訪了有關專業人士。
一個簽字,是否真的能將老年人“攔”在院外、“困”在院內?“首先需要確認老年人是否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北京市兩高律師事務所律師鄧曉夏指出,根據民法典規定,成年人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爲。監護人是指對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護職責的人。所以,能夠完全辨認自己的行爲、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老年人,不需要監護人,有權自行與養老院簽訂或解除合同,不需要他人簽字同意。
大成律師事務所顧問、律師郭琳持同樣觀點。“養老院如擅自增加合同解除的前置條件,限制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老年人解除合同,實則構成違約。因此,老年人可以提起民事訴訟,主張解除合同並退還合同款項。”郭琳強調。
但生活中,養老機構要面臨的情況可能更爲複雜。山東某康養養老機構負責人金女士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現實中,簽訂養老服務合同前,養老機構必須考慮到老年人可能會出現突發疾病等意外情況。“如果老人意識不清、喪失行爲能力,我們又聯繫不到可以負責的人,後期送醫治療誰來管?在沒有聯繫人簽字、確定付款義務人的情況下,我們不會和老年人籤合同。”
對此,郭琳認爲,養老院作出這樣的要求,是考慮到老年人即便入院時仍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但確實存在隨時變爲限制或者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的可能性。“養老院要求由本人以外的其他合適主體作爲聯繫人,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只是按照社會觀念,這一主體往往爲老年人的子女或其他近親屬。”郭琳說。
民法典規定,“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親屬;(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一般情況下,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老年人,其監護人一般爲子女。因此,也就不難理解,爲何養老機構接收這樣的老年人時,常常要求子女簽字同意了。
爲何老年人想要搬離養老院,也要如此“大費周章”?金女士告訴記者,若老年人擅自離院後發生了人身損害或走失的情況,養老院需要承擔相應責任。所以爲了規避風險,在老年人離院時,養老院同樣會要求聯繫人簽字。
“事出有因,但並不代表合法合規。養老院設置這樣的門檻,並非完全出於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自主意願與人身自由的目的,更多的是出於免責考量。”郭琳認爲,老年人決定離開養老院時,子女或者養老院不能用服務合同的規定限制其人身自由。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5條規定:“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照料責任;不能親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願委託他人或者養老機構等照料。”
“老年人有權選擇適合自己的贍養方式。”郭琳認爲,即使是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也有權利選擇是否去養老院。
如果簽字這一關無法迴避,倘若子女等家屬與老年人在“進”“出”養老院問題上無法形成一致意見,除了對簿公堂,老人有沒有其他溫和的備選方案?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副教授杜江涌表示,可以考慮適用“意定監護”。根據民法典和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規定,具備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老年人,可以通過意定監護的方式,在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自己關係密切、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組織中,以書面形式協商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老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爲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這樣,老年人就可通過意定監護人,實現自己入住或搬離養老院的意願。
“但意定監護也存在一定風險。”郭琳分析指出,如果老年人選擇同齡朋友作爲意定監護人,朋友將來可能因意外或者年事已高喪失監護能力。而且,當老年人自己希望解除意定監護時,一旦其喪失行爲能力,法院可能不予支持。
“所以,老年人在選擇意定監護人時,要充分考量相關人的人品性格、知識水平、民事行爲能力等,並簽訂規範的書面協議,可以邀請第三人見證、進行公證、尋求專業人士指導等。”鄧曉夏補充道,若發生意定監護人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怠於履行監護職責的情況,可能需要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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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機構在規避經營風險的同時不能忽視權益保障。”杜江涌建議,養老院可以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把入住的老年人區分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及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在充分尊重老年人意願的基礎上,綜合考慮其自主生活能力、子女贍養條件以及發生緊急情況的後續責任承擔問題,判定是否接納其入住或者允許其搬離養老院,不能單純用“簽字關”剝奪老人的自主選擇權。
爲更好化解老齡化社會養老矛盾,鄧曉夏認爲,父母子女間最重要的還是互相體諒,妥善溝通,彼此包容,必要時可向民政部門、居委會、村委會等尋求幫助。“要讓老年人不僅有所養,更要養得舒心、安心。”(張雪瑩 吳越)